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2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其中: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下列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业务:
(一)在京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工程采购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
(二)在京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支出的直接支付;
(三)在京无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支付。
第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有效原则。财政直接支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程序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预算规模控制原则。财政直接支付必须控制在预算规模之内,不得突破。
(三)计划额度控制原则。财政直接支付必须控制在分月用款计划额度之内,不得超出。
(四)资金支付按进度控制原则。预算单位提请支付资金必须符合项目的实际进度。
第二章 申报资料
第五条 初次受理的直接支付项目,需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资料,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批复资料。
1.基本建设类项目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2.大型修缮类项目提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
3.科技三项费用类项目提供科技部或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
4.行政事业类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文本。
(二)预算批复资料。申报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调整预算的批复。
(三)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资料。项目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的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单位地址及邮编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预算单位日常申请直接支付资金应提供相关合同及其支付资料。根据审核实际,直接支付日常申请分为工程款支出、物品及服务采购类支出、特殊支出等。
第七条 工程款支出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采购活动资料。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工程采购行为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包含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相关采购的中标通知书。未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采购的,应提供财政部同意变更采购程序、方式的批复文件。
(二)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及步骤、结算条件,申请拨付的财政资金原则上支付到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三)监理合同。工程项目聘请监理公司的,应提供监理合同,监理费原则上应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申请支付。
(四)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申请工程进度款,需提供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出具),如未聘请监理单位,需提供本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申请工程结算款,需提供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结算时因价格变动或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要提供补充合同或工程洽商记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物品及服务类采购支出需提供的资料。
(一)物品采购活动资料。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未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采购的,应提供财政部同意变更采购程序、方式的批复文件。
(二)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
(三)合同规定的付款相关凭证(如发票、保函、保证金入账凭证等)及验收手续。其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需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
(四)会议类支出需提供会议合同、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以及电子结算单。
(五)涉及进口货物或服务采购的项目,需提供财政部同意进口的批复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一)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因下级预算单位未纳入国库改革范围的拨款,需提供有关的付款依据;
(三)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四)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已经填写完成的一般缴款书;
(五)高校化债类支出需提供主管部门的化债通知、本单位化债方案以及借款合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其他需要提供说明及补充资料的情况。
(一)因项目涉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审核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三)合同签订的甲方单位与预算资金所下达单位不相符的,应由预算所下达的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及委托书;
(四)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库需要重新申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库通知单复印件,同时重新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料时,如果有签章不全、手续不全、报送材料不全等情况,预算单位应予以补盖印章、补办手续或补报有关材料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分为外网审核和内网审核两种方式。
(一)外网审核。对与北京专员办签订《财政直接支付外网申报审核系统使用协议》的预算单位,采取外网审核的方式。预算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网上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核系统)上传申报材料,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审核人员通过网上审核系统对申报材料(扫描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二)内网审核。对未与北京专员办签订《财政直接支付外网申报审核系统使用协议》的预算单位(包括部分涉密单位和涉密项目),采取内网审核方式。审核人员现场对申报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扫描件)录入北京专员办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系统,并填制《××年度中央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表》。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为初审、复审、处长审核、办领导审定四级审核。在申报资料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初审人员受理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审核资料,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
(一)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三)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项目预算和用款计划。在财政部部门预算或单位预算批复下达前,项目资金申请是否按照财政部的结余资金处理办法、财政部下达的用款计划和预算控制数执行。
(四)预算单位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商账号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五)预算单位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是否按照监理认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预算单位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核是否按照配资比例支付资金。
(七)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复审人员在核实初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
(一)对初审人员审核的数据进行核实;
(二)对项目涉及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核实是否超出预算或无对应的用款计划;
(三)对预算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四)对合同价款结算单等内容核实确认结算金额与申报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经办处负责人在核实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
(一)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对审核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三)对适用政策的准确性进行把关。
第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办领导对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和处长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第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人员根据四级审核结果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同意全部金额上报的,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上报”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部分金额上报的,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并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及其余部分金额不能上报的原因;
(三)经审核所列款项均不同意上报的,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
(四)审核结果与有关主管单位对用款申请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一级预算单位,提请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确定最终是否支付。
第十九条 北京专员办在审核中发现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或“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二)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无用款计划、超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三)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无法提供有效的支付申请资料;
(五)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六)资金申请与工程进度不符;
(七)资金申请与合同支付条款不符;
(八)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九)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十)配套资金没有组织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
(十一)其他违规情况。
第四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北京专员办在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合规性的同时,审核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选定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包括事前调查、事中核查和事后检查。
事前调查是指在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之前,对项目的计划立项、项目施工、合同签订等情况进行实地了解。
事中核查是指在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针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赴实地进行核查,掌握实际情况,为审核提供有力依据。
事后检查是指对审核支付的项目支出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款支出主要核查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项目投资总概算、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来源等;行政事业类支出及其他类型支出主要核查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实施年度、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核查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对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要核查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
(三)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基建类项目要通过现场实地勘查,核查项目形象工程建设进度;行政事业专项类项目要核查项目实施进度,核查项目是否按照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四)近期财政直接支付申报计划。
(五)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情况。
(六)内控制度制定情况。核查预算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内部管理程序及财务监督的内控制度等。
(七)提供的有关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八)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现场核查程序:
(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有经办处提出现场核查项目名单,报北京专员办主管办领导批准后确定;
(二)制定现场核查提纲,并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联系;
(三)根据提纲内容开展现场核查;
(四)完成现场核查后,将核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填入《国库直接支付现场核查工作记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五)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被查单位进行纠正。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财政部。必要时,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被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 审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建立健全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建立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信息库。同时建立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台账,记录每笔直接支付申请及相应审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映直接支付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发现编造、提供虚假合同或虚假用款申请的;
(二)发现编造、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三)发现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资金支付使用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根据现行规定不能确定的事项,情况重大需要及时解决的;
(九)其他应该上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于年中和年末各进行一次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上报《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年中报告于7月15日前上报,年末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第二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工作安排,对财政国库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检查报告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在专项检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依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财政部或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资料要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不得在审核中无故延压支付申请,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对于在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知情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是北京专员办。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京监〔200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