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3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16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在京中央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申报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应交利润的计算
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
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
四、应交利润的补交或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2016年应交利润。补交或抵减金额根据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2016年上交比例计算。2016年应交利润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
五、申报材料
(一)应交利润,由国有独资企业申报,并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中央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中央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六、申报方式
各有关中央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我办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应交利润,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37号)印发之日前发生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中央企业或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一次申报。
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导出电子数据(后缀为JIO格式的文件)一并报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及填报说明请到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网站下载,具体下载地址为:http://qys.mof.gov.cn/zhuantilanmu/gyzbjyys/。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办业务四处(鑫正大厦四层),并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未能按时申报,影响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相关材料应按照要求同时报送所属中央部门(机构)。
附件:北京专员办业务四处对口审核人员联系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