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员办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则
财驻京监〔2008〕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专员办信访工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机关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财政监督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信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群众来信来访重要问题的处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信访工作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检举、投诉人和被检举、投诉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投诉及反映问题要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办党组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和机关纪委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书记、纪委委员和人事干部为专、兼职信访干部。要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财政部交办和转办的人民来信核查工作,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上报。
(二)受理办内外群众对我办党组织、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反映、检举,以及处理工作。
(三)受理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按照职责,做好报告、核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做好信访工作总结及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办内外群众、财政部及驻部监察局转办的涉及我办党组织、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财政部转办的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信访案件,受理群众直接反映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的来信来访案件。
第九条 财政部有关部门直接将人民来信送达有关业务处要求办理的,各业务处应将人民来信送交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办公室按照来信的内容和办内各处室职责分工,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转送有关处室办理。若需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第十条 机关纪委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任务后,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纪委委员、人事干部和其他党员干部组成核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任务后,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专员会议研究确定承办处室,并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督促相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各处室收到核查来信来访任务通知后,应及时组成不少于2人的核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核查小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做好询问笔录、工作底稿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到我办内部党组织、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的问题,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机关纪委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报告,报办党组研究处理。
涉及到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的信访案件,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报告,报专员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属财政部交办的按照财政部交办的要求进行处理;直接受理的,且属专员办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由我办直接下发处理决定;不属专员办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来信来访不属于专员办受理范围的,由机关纪委或办公室及时报告或移送。
第十七条 人民来信来访需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的,由承办机构负责反馈。
第十八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具体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到群众来信,应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阅信登记。办公室和机关纪委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单独建立登记本,登记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登记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三)转办。办公室和机关纪委按照来信内容和各处室工作职责,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将群众来信转交有关处室调查核实。
(四)承办。承办处室收到转来的信访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或机关纪委呈报调查核实结果。来信署名的,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其陈述情况。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走访制。
(五)督办。对财政部及有关上级领导部门交办、转办、协办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应对各承办处室加强督查,敦促其尽快办理上报。
(六)对群众来访者要文明、热情、诚恳接待,耐心倾听他们反映什么问题和此次来访的要求,如实记录。
(七)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八)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办公室和机关纪委要及时将来信呈报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九)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应半年向办领导报告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情况,转办、督办情况,以及信访工作中需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情况等。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原稿由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妥善装订,送交办档案室专柜保存。一般情况保存期3年,期满销毁。
(二)各处室应当及时清理本处室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办公室归档。各处室可根据情况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三)年度终了,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应将一年来的信访事项进行总结,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办领导阅批后与当年信访信息原稿一并存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守则及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守则及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基本要求,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三)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于公心,平等协商,尊重他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与来信来访内容相关的人员要遵循回避原则,不得承办群众来信来访的核实工作。
(七)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认真地做好来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