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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行政审核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北京专员办行政审核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财驻京监〔2009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核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我办行政审核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审核审批事项, 是指经国务院审核、公布,财政部授权我办办理或者由我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核审批事项。

   第三条 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公开。

   第五条 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应当为行政审核审批的有关当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其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对财政部授权或者交办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我办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财政部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我办在行政审核审批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我办承担的各类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具体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

   (三)对本办行政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分析、清理、评价和日常监督;

   (四)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如我办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处应协调其他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审批工作,并于行政审核审批决定作出后,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其他承办单位;如我办为协办单位,相关业务处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审批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由我办主办的,应当向其他部门提出办结的期限和要求,并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由其他部门主办的,我办应当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我办承担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依职权或者依行政审核审批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审批程序。

依职权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需要,启动行政审核审批程序。

依申请人的申请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自相关业务处室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行政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核审批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我办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办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核审批,但应当由我办以其他形式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业务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出具意见。一般应按以下四级程序进行审核: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负责申请的受理和认定工作。受理审核的内容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财政部授权我办审核审批事项的范围,申请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申报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计算方法、金额统计是否准确无误。
  (二)复核人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处室负责人认定。对初审、复审的程序和意见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并认定。

(四)办领导终审。审定相关处室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在行政审核审批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对行政审核审批事项核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一般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审批意见,由分管办领导决定;对重大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审批意见,应当按照工作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以及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审核审批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相关处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审核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确定合理的办理期限。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程序和制约机制。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初审人员、复核人员与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各司其职。

第十九条 各处室应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核审批项目的管理,对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条 各处室要根据审核审批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台账,实现汇总、统计、分析、比对等管理功能,坚持定期对账机制,不断强化审核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要注意归集、整理和保存审核审批资料,并按照我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各处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但不予公开。

除涉密的事项外,我办应当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按照财政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审核审批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内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各级审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可根据需要抽查、跟踪监督审核审批项目办理情况,对审核审批项目办理实施全程监督,及时掌握有关问题,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我办业务复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有选择的对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开展复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不定期地对业务处室行政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审核审批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核审批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行政审核审批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审核审批中的检举和投诉事项,如属政策执行方面的,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如属工作作风和廉政方面的,由机关纪委调查和处理。如有必要,经办党组研究决定,可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审核审批行为违法,并且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限、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

(四)行政审核审批行为被确认无效、违法、撤销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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