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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财驻京监〔200911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程序,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议事规则》和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局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其他领导干部)。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北京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我办的全面工作。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和其他领导干部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公会议或专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者监察专员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北京专员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其他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专项任务,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性要求,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测和领导班子团结,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第二章 公文签发

六、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的规定。

七、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要按照职责权限签发公文。

(一)由监察专员签发的专员办文件和我办主办的联合发文:

1.向财政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其组成机构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等;

2.专项检查工作的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3.审核审批事项发文;

4.财政监管工作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内部管理规范文件;

5.向外报送的《工作简报》、《专题材料》以及党内重大活动的情况报告和情况反映;

6.内部管理事项工作签报;

7.办公会议纪要、专员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

8.内设机构调整设置、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的任免、干部调配、干部处分决定等;

9.其他应有监察专员签发的重要文件。

上述文件应先由分管办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监察专员签发。

(二)由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签发的专员办文件和我办会办的联合发文:

1.不单独发文的审核审批事项相关文件资料;

2.财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通知书;

3.外单位会签我办发文;

4.《党建工作》、《北京市情》、《办内新闻》、《通知通告》、《处室信息》、《在线教育》等一般宣传稿件;

5.对外征求意见函或财政部各司局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等。

6.监察专员授权签发的其他文件。

八、对于同一处室既有主管办领导又有协管办领导的发文(不发文的审核审批事项除外),由协管办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办领导予以签发。

 

第三章 外部来文

九、我办收到的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重要来文应先呈报监察专员阅批后转有关办领导和处室办理。

十、对财政部下发需我办落实或处理的事项,在监察专员签署原则性指导意见后,分管办领导要和相关处室及时研究,确定落实或处理意见,并报监察专员同意。

十一、与我办业务关联的部门单位来文,如审核审批事项申请、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中央有关部门和市财政二次分配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款文件等,由分管办领导直接签发到相关处室处理。

十二、有关经济财政形势和数据指标分析的来文,监察专员签署处理意见后,分管领导要及时督促有关处室处理;

十三、涉及通报等方面的传阅文件,分管办领导要对传阅文涉及的处室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十四、涉密的纸质文件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履行签收文手续,在收文的当天处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当天没来得及处理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妥善保管,并告知文件管理员备案,并在有效工作日的次日处理完毕。

十五、对OA办公平台运转的来文、发文,分管办领导原则上要在当天办理完毕,当天办理有困难的,最迟不能超过有效工作日的次日办理完毕。因拟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情况表述不当,需要重新修改的,最迟应在收到文件的次日向有关处室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 分管工作报告

十六、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其他领导干部要及时向监察专员请示或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报告。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十七、分管办领导处理分工范围内的工作,重大事项需要先请示后处理的,要及时请示,监察专员要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表明是否同意分管领导提出的意见;不需要事先请示的一般事项,在办理完毕后,要向监察专员及时报告。

十八、分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拟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调查、核查事项,开展工作的实施方案,检查、调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遇到的情况和困难,检查、调查、核查问题的处理意见,经讨论研究拟下发的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审核审批业务开展情况和进展,需要对外发函征求意见或调研事项,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联合发文,分管处室内部重大管理事项,其他需研究处理的事项等。

十九、分管办领导要每周至少一次向监察专员汇报所分管处室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我办实行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公会议、专员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一、办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请有关同志列席。党组秘书参加会议。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北京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北京市委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北京市委的有关重要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和意见;研究落实财政部部署的财政监督工作任务,制定本办工作计划和实施要点;研究部署中心工作、重要工作的调整安排;研究确定机关党委(纪委)工作任务,研究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需请示财政部、北京市解决的问题;研究拟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研究拟定干部招考选调、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研究科级干部任免、干部奖惩的决定;研究干部岗位安排调整决定;研究干部培养教育实施计划;研究机关政务、内务管理、建设的重大事项;研究机关和后勤服务中心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和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的处理决定。

二十二、专员每周工作会议原则上于每周一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听取分管办领导对所分管处室的上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本周的工作安排;讨论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二十三、专员月度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初的第一周周一召开,由办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参加,听取各处室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月工作。

二十四、专员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组成。由监察专员或专员委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召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吸纳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研究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议定对重大监督检查、调查、核查和审核审批事项组织落实和处理的原则性意见;讨论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工作操作实施办法的决议;研究机关建设事项的决议;研究党组会议以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问题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对于与会人员分歧较大的,不应急于形成决定。对于需要研究制定的工作办法、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人事工作决定、重大改革建设事项以及涉及全办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经有关会议研究形成动议,指定负责落实的处室拟定办法和意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再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作风纪律

二十六、办领导要坚决执行财政部和办党组、专员会议的决议、决定,一旦形成集体决议或决定的事项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变动的,要经有关会议重新研究。在没有改变决策之前,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十七、办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理论和政策,认真学习财政理论政策和制度法规,认真落实财政部对财政工作和监督工作的部署,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社会知识,密切关注世情、国情、部情、市情和办情,了解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提高宏观管理的知识水平和驾驭实际工作的能力,提高财政监督工作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

二十八、办领导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切实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表率作用。

二十九、办领导要经常深入工作一线,了解实情,注重调研,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抓好工作的布置、检查督促落实。分管办领导每年在一线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对检查、调查和核查工作要坚持做到“三到场”。要提高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处室能动作用。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同干部职工交心谈心,了解群众思想工作情况和合理需求,认真听取和尊重群众意见。出差调研要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吃住从简,并按规定支付费用。

三十、监察专员除财政部同意安排外,因公或因私离京,应提前将外出原因、时间、地点以及代主持工作的领导等情况向财政部人事教育司报告,并要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离开北京外出,应事前将有关情况向监察专员报告。

三十一、办领导要坚持从严办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三十二、办领导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财政部和北京市有关廉政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三、本规则未涉及的事宜,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执行。

三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十五、本规则由北京专员办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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