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对属地中央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及个别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核。监控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审核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监控授权支付资金,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批管理银行账户。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编制。
二、审核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相关基础资料,监管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
三、监管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
四、监督国家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对中央重大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调研和检查。
五、监督中央预算收入执行和国库业务。监督中央税收收入征缴,征收和监缴部分中央非税收入,监督属地中央执收单位执收中央非税收入情况。按规定审批退付中央预算收入,监督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
六、承担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七、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按照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统一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八、监督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
九、配合参加财政部内部审计。
十、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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